業主搭雨棚遭強拆 城管被判賠2000元卻5年不支付

2026年03月28日社會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6年03月29日訊】山東青島田先生住所因地勢較低成為雨水匯集之地,導致房屋牆體潮濕發霉。田先生搭建雨棚房來引流雨水,卻在4年後遭城管強行拆除。法院判決城管行為非法,判其賠償2000元。但涉事城管拖延5年拒不支付賠償金,田先生於日前向媒體投訴。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導,田先生家住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九水街道辦某小區。由於該小區地勢北高南低,雨水常常匯集到田先生住所的牆根處,導致其臥室牆體潮濕、掉皮、發霉,甚至地基合面斷裂下沉。2015年7月,田先生自費在自家牆外原地基台面上搭建雨棚房引流雨水,共花費了15480.9元人民币,有施工單位出具的正式收據為證。
2019年的一天,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兩名工作人員突然來到田先生家外,未經預告就擅自要拆除雨棚房,被田先生發現後及時制止。其後,田先生將這兩名城管的行為投訴到12345熱線。不料投訴後僅約半小時,就有城管人員威脅田先生稱:「你投訴我們了是吧,告訴你,過兩天全給你拆了」。同年12月2日,城管再次來到田先生家門外,指揮工人爬上窗台強行拆除了整個雨棚房。
田先生與街道辦及城管局爭辯、協商無果,於2020年10月9日將李滄區九水街道辦事處和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告上法庭,指控其強拆行為違法,而且被告採取打擊報復的方式「反覆暴力執法」、「任性執法」,不僅直接導致他的財產遭受損失,而且對他的身心造成很大打擊,為此索賠2.2萬元並要求被告道歉。
負責審理該案的李滄區法院認為,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張涉案雨棚房符合相關文件規定的即查即拆的情形,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不過法庭同時認為,由於涉案雨棚房系違法建築,而拆除過程中相關材料及相關矮牆的變形及損毀「系拆除行為的必然結果」,城管對拆除後的殘存建築材料也無職責進行保管,因此被告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庭僅認定,被告對田先生家一扇窗戶的玻璃破碎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滄區法院於2021年2月1日一審宣判,確認兩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田先生自建雨棚房等建築物(構築物)的行為違法,判定兩被告應賠償田先生經濟損失2000元。
一審宣判後,田先生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級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從二審判決生效至今,被告一直沒有支付法院判賠的那2000元賠償金。其間田先生多次詢問過兩被告關於賠款的事,均沒有得到正面回應,無可奈何的田先生只好向媒體曝光這個案件。當媒體向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法制科就田先生投訴的內容提出質詢時,工作人員回應稱,「不方便告訴你,不方便說,不方便答覆,要想知道的話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責任編輯:何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