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中共非法監禁的五年裡(2008.7.11-2013.7.10),我親歷過一件在我修煉法輪功之前做夢都不敢想的事。
我向中共最邪惡的流氓頭子、前中共黨政軍最高領導人、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等索賠超過1億元人民幣;從中共最高層到最基層,相關官員竟然沒有一個人敢說一個「不」字。
一,索賠超過1億元
2008年7月11日,北京第29屆奧運會前夕,我因堅持在法輪功問題上講真話,被非法抓捕。之後,被非法判刑5年。在被非法監禁的5年裡,我寫了許多檢舉信、控告信,還有上訴狀,向江澤民等索賠超過1億元,具體情況如下:
1. 向前中共黨政軍最高領導人江澤民索賠1000萬;
2. 向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索賠1000萬;
3. 向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賀國強索賠1000萬;
4. 向時任中共公安部長孟建柱索賠1000萬;
5. 向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索賠1000萬;
7. 向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陸俊釗索賠1000萬;
8. 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索賠1000萬;
9. 向北京市西城區德勝街道辦事處610辦公室官員韓軍索賠1000萬;
10.向北京市前進監獄副監獄長曹利華索賠1000萬;
11.向北京市前進監獄警官柳剛索賠1000萬。
這些檢舉信、控告信寫好後,分別上交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警官張波、李東、張起江等,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警官解國建,北京市前進監獄警官李學東、施興東、任洪勝等,我的上訴狀則被送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二,無一位官員敢說一個「不」字
當時,我是一個中共的囚徒,我寫的每一個字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尤其是,我的索賠對象涵蓋了從中共最高層到最基層迫害法輪功的官員,包括中共鎮壓法輪功的最高決策人江澤民,當時中共鎮壓法輪功的最高總指揮周永康,中共反腐敗最高專門領導機關的最高領導人賀國強,中共公安機關的最高領導人孟建柱,中共迫害法輪功最基層的獄警柳剛,且每人索賠1000萬元,總額超過1億元。
2020年5月28日,中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結束後記者會上講,中國有6億人月收入僅1000元人民幣。
對於月收入僅1000元的6億中國民眾來說,1億元是一個天文數字。
如果我的檢舉、控告、上訴不是鐵證如山的話,我很可能被中共的法官用「誣陷」、「敲詐勒索」中共黨和國家領導人江澤民等的罪名,判處最重的刑罰。
但是,無論是我的案子的初審法官——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還是我的案子的終審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還是中共迫害法輪功最底層、也是最邪惡的地方——北京市前進監獄第十一分監區指導員,竟然沒有一位官員對我的巨額索賠要求說一個「不」字。
三,出乎許多人意料之外的事
為什麼我在徹底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敢向江澤民等索賠超過1億元人民幣?因為在我的檢舉信、控告信、上訴狀中,我都談到了與我的案子有關的官員——鑑定人、預審警官、檢察官、初審法官、終審法官、監獄警官——聯手幹的一件反科學、反法治、反人權的大壞事——偽造證據和利用偽造的證據給我定罪。
「偽造證據」是指:北京市公安局的警察從我家裡抄走了我的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個U盤、一個MP3,然後送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做技術鑑定。鑑定結論如下:「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技術偵察局鑑定技術所出具的京國安技鑒【2008】電鑒字2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送檢的筆記本電腦一台、U盤一個、MP3一個均含有法輪功內容的文件。」這個鑑定結論是偽造的。
「利用偽造的證據給我定罪」是指,北京市公安局預審警官竇崢(音),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陸俊釗,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北京市第一中法院法官賈連春,北京市前進監獄警官柳剛,將上述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
從法律上講,鑑定人屬於證人,鑑定結論屬於證言。
中共的「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我一再要求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質證、查實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
如果上述鑑定結論100%是真的,面對我的指控——我堅持認為,上述鑑定結論是偽造的,我還向包括鑑定人在內的上述官員各索賠1000萬,直至超過1億元,如果您是法官,您會怎麼做?
按照常識,這個法官肯定會依法在法庭上質證、查實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
不僅如此,這個法官還可能邀請中紀委監察部有關領導,中央政法委有關領導,公安部有關領導,610辦公室官員,警官、檢察官、法官、獄警,律師,在校讀法律的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法學教授,中外記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官,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群眾代表等,到法庭上旁聽,共同見證上述鑑定結論質證、查實的全過程。
如果這個法官能夠依法在法庭上證明上述鑑定結論100%是真的,證明我100%是錯的,他還會怎麼做?
為了表明他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這個法官可能會邀請上述人員參加我對的案子的宣判。
在宣判時,這個法官肯定會以「誣陷」、「敲詐勒索」江澤民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給予我最重的刑事判決。
但是,出乎中共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很多警官、檢察官、法官、獄警意料之外的是,在我經歷的刑事訴訟全過程中,在我被非法監禁的五年裡,面對我的指控和索賠,中共的法官從來沒有依法在法庭上對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進行質證、查實,也沒有以「誣陷」、「敲詐勒索」江澤民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給我加一天刑。
所有收到我的檢舉信、控告信、上訴狀的官員,對於我向江澤民等索賠超過1億元,全都裝聾作啞,一聲不吭。
四,一場大騙局
其實,法官在法庭上質證、查實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從操作上講,非常簡單。以我的電腦為例。只要法官依法傳喚鑑定人到法庭上,將我的電腦接上電源,接上打印機;然後,打開我的電腦,打印出一份能證明我有罪的文件來;再將打印出來的文件,讓我本人看一看,10分鐘就可辨真假。
如此簡單的操作、10分鐘就可辨真假的事,為什麼法官不敢依法去做?為什麼收到我的檢舉信、控告信的其他官員不敢依法提請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質證、查實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
原因很簡單:這個鑑定結論就是偽造的。
一旦法官這樣做了,這場鑑定人騙預審警官,預審警官騙檢察官,檢察官騙初審法官,初審法官騙終審法官,終審法官騙監獄警官,然後這些人合起伙來,上騙時任中共黨政軍最領導領導人胡錦濤,下騙全中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大騙局,當場就會被揭穿。
一旦法官這樣做了,鑑定人、預審警官、檢察官、初審法官、終審法官、監獄警官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欺上騙下,兒戲法律,玩弄法律,踐踏人權,利用「人民法院」破壞法律實施的嚴重犯罪行為,當場就會現原形。
一旦法官這樣做了,江澤民、周永康、孟建柱等迫害元凶,把610辦公室、公、檢、法司官員當工具,利用科學反科學,利用法律反法治,利用謊言反真相,玩權弄法,迫害法輪功的陰謀,當場就會大曝光。
由於中共的體制不是「三權分立」的體制,而是「黨領導一切」的體制,中共的司法沒有任何獨立性可言,它只是中共維護其一黨統治的工具。
在我親歷的刑事訴訟全過程中,在我被非法監禁的五年裡,對於收到我的檢舉信、控告信、上訴狀的所有官員,中紀委監察部領導的監督等於零,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監督等於零,民主黨派的監督等於零,法學家、法庭科學家、律師等法律界人士的監督等於零,中外記者的監督等於零,各國駐華使領館外交官的監督等於零,群眾監督等於零。
正是由於中共一黨獨裁、監督體制存在根本缺陷,這個大騙局才一直維持到今天。
五,中共反科學、反法治、反人權的典型案例
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之後,中共黨媒發表了大量文章,攻擊法輪功「反科學」。科學的鑑定結論是經得起反覆檢驗的。
但是,在我一次又一次要求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質證、查實上述鑑定結論真假的時候,收到我的檢舉信、控告信、上訴狀的所有官員,包括初審法官徐麗文,終審法官賈連春在內,全部變成了把頭埋在沙子裡的「駝鳥」。
法官不敢依法傳喚鑑定人到法庭上從我的電腦中打印出一份我的「犯罪證據」來。其他官員也不敢要求法官依法傳喚鑑定人到法庭上從我的電腦中打印出一份我的「犯罪證據」來。
鑑定人偽造證據,包括法官在內的辦案人員利用偽造的證據給我定罪,是不是「反科學」?
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之後,中共黨媒發表了大量文章,攻擊法輪功「反法治」。
法治是什麼?就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中共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共的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共的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的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的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鑑定人偽造證據,犯偽證罪;預審警官、檢察官、初審法官、終審法官、監獄警官利用偽造的證據給被告定罪,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明知偽造鑑定結論是犯偽證罪,他卻知法犯法,故意偽造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
北京市公安局預審員竇崢、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陸俊釗、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北京市前進監獄獄警柳剛,明知利用偽造的證據給我定罪,是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他們卻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堅持用偽造的證據給我定罪。
上述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是不是打著「依法辦案」的旗號,卻幹著「反法治」的勾當?
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之後,中共黨媒發表了大量文章,攻擊法輪功「反人權」。
中共憲法第32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世界各國刑法中通行的「罪刑法定」原則。
中共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翻遍中共制定的所有法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我卻因為給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等寄了1000多封信,就法輪功問題向尉健行等講了真話,竟然被中共法院以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而被判刑五年,被非法監禁五年。
這是嚴重侵犯法輪功學員人權的行為。
尤其是,鑑定人偽造證據,預審警官、檢察官、法官、獄警利用偽造的證據給我定罪,更是故意違法、嚴重侵犯法輪功學員人權的行為。
這是錯上加上錯,罪上加罪。這是不是打著「捍衛人權」的旗號,幹著嚴重違反中共憲法和《世界人權宣言》的反人權的勾當?
六,謎底是什麼?
2008年7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的警察搜查我的住所時,從我家裡抄走了我的筆記本電腦一台、U盤一個、MP3一個。之後,警察將我的電腦、U盤、MP3送給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技術偵察局鑑定技術所的鑑定專家,請他們做「電子數據鑑定」,看一看我的電腦、U盤、MP3裡面是否有我的「犯罪證據」。鑑定專家怎麼做「電子數據鑑定」呢?就是運用他們掌握的科學知識,打開我的電腦、U盤、MP3,再仔細查看裡面儲存的信息。
按照常識,鑑定專家運用他們掌握的科學知識,應該輕而易舉地打開我的電腦、U盤、MP3,找到裡面儲存的信息。因為他們是國家安全局的鑑定專家,科技水平應該是很高的。
但是,鑑定專家面對我的電腦、U盤、MP3,花了大量時間、精力,想了各種辦法,從始至終,一直沒有打開過我的電腦、U盤、MP3,根本不知道我的電腦、U盤、MP3裡面有什麼東西。
怎麼辦?
鑑定專家只好「憑猜測」出具了一份司法鑑定意見書,說我的電腦、U盤、MP3裡面「均含有法輪功內容的文件」。
也就是說,鑑定專家對我的電腦、U盤、MP3做的所謂「電子數據鑑定」,不是運用科學的方法做出來的,而是憑主觀猜測得來的,是假的。
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專家「憑猜測」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司法鑑定意見書之後,2008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預審室裡,一位姓宋的警官向我告知了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
宋警官話音剛落,我立即明確指出:「這個鑑定結論是假的,是偽造的。」
宋警官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本能地認為鑑定人是國家公職人員,應該有公信力,說:「我敢拿性命擔保,這份鑑定結論100%是真實的。」
我則堅持認為,這個鑑定結論100%是假的。
從此,就這個鑑定結論到底是真是假,開啟了我與公安局的警官、檢察院的檢察官、初審法院的法官、終審法院的法官、監獄的警官較真的過程。
我的做法是:持續不斷地寫檢舉信、控告信、上訴狀,將與我的案子有關的官員,從最基層的鑑定人到最高層的江澤民,告了一個遍,且每人索賠1000萬,最後索賠總額超過1億元。
但是,所有收到我的檢舉信、控告信的官員,全部都公然違反憲法第41條中「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的規定,堅持不查清事實,不負責處理;收到我的上訴狀的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也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9條「必須」在法庭上質證、查實的規定,堅持不質證、不查實。
為什麼我敢理直氣壯地檢舉、控告、上訴?
因為在2008年12月12日宋警官告知我上述鑑定結論之前,我就已經預知這個鑑定結論是假的,是偽造的。
為什麼我能提前預知這個鑑定結論是假的,是偽造的?
因為我是法輪功修煉者,修煉者在不斷按「真、善、忍」提升自己的道德之後,在不斷放下對個人名、利、情、色的執著之後,特別是在放下生死之後,有很多超常的體驗。我預知上述鑑定結論是假的,是偽造的,就是這種超常體驗之一。
為什麼我採取向江澤民等索賠超過1億元的方式表達我的訴求?
不是為了金錢,我的真實目的有四:
一是「證實大法是正確的,是真正的科學而不是說教與唯心」(1);二是證明我全盤否定法院對我的非法判決是對的;三是證明我全盤否定江澤民1999年7月20日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對的;四是警告拒聽真相、堅持迫害法輪功者:迫害好人,將來一定會付出巨大代價。
在被非法監禁的那些最黑暗的日子裡,我白紙黑字向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等索賠超過1億元,而擁有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處理我的訴求的一切資源的中共官員竟無一人敢說一個「不」字。
這說明了什麼?
如果以下中國象棋來比喻的話,我拿「向江澤民等索賠超過1億元」這枚「棋子」,把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官員,從最高層的江澤民到最基層的柳剛,全都「將軍」給「將」死了。
換言之,我在徹底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從法律上,將迫害法輪功的官員,從最高層的江澤民到最基層的柳剛,全都打敗了。
只是因為中共沒有獨立的司法,上述真相一直被掩蓋著。
注釋(1)引自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所著的《法輪大法 精進要旨》中的《證實》。可登陸明慧網https://www.minghui.org/ 首頁下面的「在線閱讀法輪功書籍」,點擊簡體或正體,再點擊「大法經書」,即可查到出處。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晟睿)









